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开展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暂行规定

发布:2023-10-11浏览量:12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 20111230日校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检测范围为我校拟申请学位的全部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检测内容以总文字复制比为指标,进行学位论文全文的文献数据库(全国)联机检测。为了加强研究生自查和自律责任,研究生院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只做1次。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按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时间和要求,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送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检测。不按时送交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提交论文须按“学号_作者_篇名_专业_导师(例如200551100002_李三_信息系统_计算机专业_张三.doc)的规则命名,论文终稿电子版要求为docpdf格式。

第四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1.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15%者(引用的中医经典词句,公认的实验方法、诊断标准,通用的问卷、量表,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相关内容等情况除外),并且“讨论、结论、创新点”部分不存在明显“文字重合”情况,视为通过检测,可按正常程序进行送审、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工作。

2.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15%以上(含15%),且未超过50%者(引用的中医经典词句,公认的实验方法、诊断标准,通用的问卷、量表,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相关内容等情况除外),由研究生院反馈研究生培养单位,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告知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研究生对重合部分文字做出解释,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将修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提交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审:

1)重合部分文字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重合部分文字及观点系论文的主要组成部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申请本次学位审核。

 3.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50%以上(含50%)者(引用的中医经典词句,公认的实验方法、诊断标准,通用的问卷、量表,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相关内容等情况除外);或学位论文的实验数据、图表出现抄袭行为者;或讨论部分总文字复制比达到15%以上(含15%)并无充分理由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导师和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在下次重新申请检测,递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检测结果异议的处理

1.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事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理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异议。

2.对检测结果的处理有异议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诉,经导师、二级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讨论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如仍有异议者,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最终审议。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9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