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日制学生的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不包含台港澳、华侨学生和留学生。第二条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三条在校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等)的学生,在两周内(节假日顺延)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所在院(部)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第四条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须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五条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接受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为了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第六条符合生育规定的己婚女学生要求生育者,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