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研究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调整研究生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研究生对外行为,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利用学校的人力、资金、场地、设备、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以及其它物质和非物质条件做出的科研成果、撰写的论文等所产生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是指在学期间从事研究与学习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包括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进修生、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第四条研究生的知识产权是大学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由学校主管,业务归口学校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知识产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