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相关部门以个人名义在校外开设网站的管理办法

发布:2014-09-28浏览量:828

学校各部门:

   近日,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对社会网站进行了清理,并明确不能再以个人名义注册域名和开设网站。受此影响,目前我校有部门(主要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部门)提出将原来与校外单位合作、以部门职工个人身份开设的网站,改为由学校名义注册的网站,以保证合作项目得以延续。针对这种情况,校办公室、宣传部、产学研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经过慎重讨论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对上述网站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1.强调学校各部门(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部门)需要独立开设的各种类型网站,必须先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以书面方式或在校办公系统上向信息化办公室递交申请,由该办先提出审核意见后再交校办公室和宣传部会签),得到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意见操作,绝不能冒用学校名义擅自开设网站。

2.对目前已经存在的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以部门职工个人名义开设的网站进行一次集中登记,请存在上述情况的部门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各部门开设校外网站情况登记表》,并于2010129之前报校信息化办公室登记,逾期未作登记的网站,学校将视其为纯个人性质的网站,不再与之联系,该网站由其注册人按相关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3.对按规定登记的网站,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是部门行为并与学校业务范围相符的网站,要求其迁移到校内,由校宣传部和信息化办公室对其网络信息和技术统一管理;若审核后认为其不能代表部门或网站内容不符合我校业务范围的,建议关闭或明确不能与学校和部门发生任何联系;经审核,认定是部门行为、与学校业务范围相符并带有经营性质(包含有各种收入,如赞助费、广告费等)的网站,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4.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打造一个有经营资质的网络平台,将各部门在校外开设的经营性网站纳入该平台统一管理,该项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由校产学研办公室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

5.对部门新提出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并开设相关网站的申请,按上述第13条中的相关要求操作。

6.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部门,需与校外单位合作并开设相应网站,只能以部门名义进行,并应向校办公室、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各部门开设校外网站情况登记表》的内容要求及时备案。这类网站由开设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