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日制学生的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包括定向、委培、在职研究生)。不包含台港澳、华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二条 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条 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的学生,必须提供已婚的有效证明(结婚证)。 第四条 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七条 硕士生新生入学时已登记结婚并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博士生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年7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