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捐赠财产的管理制度

发布:2015-10-29浏览量:841

上海中医药大学参照上级相关文件管理受捐赠财产,相关制度有:

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第十九条规定:“市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有关捐赠的内容有:

“(四)现金资产捐赠

单位对外捐赠现金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其他相关费用单位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单位发生的与受托代理资产相关的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