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成立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可由委员以外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兼任)2-4名;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及联络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水平较高,并有一定成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的教学、科研及医疗人员组成。个别特殊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作为学科代表进入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可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部门推荐,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委员总人数40-50名,其中55岁以下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中医药专业人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3。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补学术委员,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是: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院)的学术性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
(二)审议学科、专业(包括研究所、医疗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学研究及医疗计划方案。
(三)校长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术委员会对于重大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以2/3以上应到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必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赞同方为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表决时,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单独承担或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咨询、评议、评审、评定工作,但所通过决议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评议、评审、评定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以汇报工作或接受咨询。
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应向秘书组请假。凡连续3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即视作自动退出;凡在任期内出勤率低于30%者,换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委员必须自觉遵守《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请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每年向校长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学术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情况及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