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就我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校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
是指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科研、教学、产业、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学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实施的重大改革与措施;
2、审定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举措;
4、学校年度事业经费预算计划方案和决算;
5、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7、学校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的培养;
8、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相关规定的制定,特殊人才引进等;
9、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科研管理制度、重大课题与科研项目的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报、科技产业的开发、产权变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12、重大教学与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
13、国内外的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
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校长助理、中层干部的提名、中层正副职的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
2、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3、推荐本级党委的全国、市、区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4、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后备人才的推荐、培养;
5、全国、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7、学校全资、控股和非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
2、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大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仪器设备、药品等采购事项。
4、其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主要包括:
1、年度学校财政预算方案的调整;
2、研究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事宜;
3、一次性或阶段性大于300万元的重大专项申报和使用;
2、重大项目(项目资金300万以上)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重大调整,调整金额100万(含100万)以上;
3、未列入预算、因特殊需要单项一次性支出的大额度资金(50万元以上);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人事,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应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本单位专职纪委副书记应列席“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还可以按有关规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会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实施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区分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和附属医院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上中医委〔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