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2016-09-03浏览量:287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学技术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校、院)各类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校(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特修本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在校领导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和协调校(院)系统的科研工作,包括各二级单位的科研工作。

  校(院)各二级单位或部门(院、所、部、中心等)对本单位科研课题承担管理的责任。

  校(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工作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科研课题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课题、社会团体或有关基金会批准立项的课题、校(院)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及研究经费来源于以上各类科研课题的合作课题。

 

第二章  科研课题申报和评审

       在校(院)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由科技处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科研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科技处要认真组织大学和研究院系统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和科研项目指南的制订工作。

  科技处根据各类招标指南或通知等有关文件统一安排并组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报工作,各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积极组织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

  对限额申报的科研课题,由科技处组织校内和/或校外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推荐申报课题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申报。如相关申报人员提出异议,应通过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了解情况,科技处不接受个人直接提出的异议。

  课题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科技处要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核和建议。

 

 

第三章科研课题实施

十一  科研课题获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各级立项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开展工作。科技处及二级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质量、进度及存在的问题负有管理协调责任。

十二  科研课题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二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核并报项目下达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十三  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决定课题组成人员及其分工;

2、按照立项部门及校(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经费的使用;

3、按照校(院)有关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所负责项目的科研档案管理;

4、决定该课题的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发表论文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排序等事项;

5、根据校(院)有关绩效考核或其它相关管理条例决定课题组组成人员的利益分配。

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对课题实施过程、研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成质量及研究成果负完全责任;

2、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完全责任;

3、按规定向校(院)或课题下达的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及提交其它要求的资料;并负责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及时向二级管理部门、科技处报告课题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5、对课题所获得的研究资料和相关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十四  以校(院)名义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将相关资料在科技处留存备案。由校(院)承担的科研课题按本办法以及校(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科研课题验收

     十五 科研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由课题下达部门或委托课题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课题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十六  科研课题结束后,全部资料按归档要求,报科技处审核后,归档至学校档案室,若为二级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课题,其研究资料可归其相应的档案室。

十七  对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课题,学校可以暂停相关课题负责人申报新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相关管理流程见附件。

   十九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