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教授、副教授评聘条例

发布:2016-10-28浏览量:1779

关于兼职教授、副教授评聘条例

 

    学积极性,强化兼职教师的教学意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我校将定期在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教

学基地和联合体内各医院中评聘兼职教授、副教授。特制定以下暂行条例:

  一、兼职教授、副教授要担任上海中医药大学临床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规范示教、善于启

     发和培养学生掌握中医临床思维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二、参加评聘人员首先向所在医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所在医院分管教学工作部门审核,所

     在医院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学校评聘委员会。

  三、参加评聘人员应是评聘范围之内的、在岗的、并具有相应卫技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

  四、兼职教授、副教授须在每届评聘之前三年内完成临床教学工作量累计达600学时以上。教学工

     作量按实际带教学生时数计算,包括门诊带教、给学生小讲课、组织病例讨论和教学查房、

     专题讲座等。

  五、兼职教授、副教授在带教过程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核,并随时

     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因材施教,督促学生尽可能多地掌握临床经验和规范操作技能。

  六、经上海中医药大学评聘委员会评议核定后,由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聘任。聘期三年。填写

     《上海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副教授职务申请表》报各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备案及存档。

  七、兼职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间,可以以上海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副教授名义参加各类学术

     活动和发表有关医学及临床教学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