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要求
为了适应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充分发挥教师为中医药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 性,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职 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 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基本要 求》。 本《要求》所规定的教师是指受聘在学校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而设置的教师岗位的 教师,分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等四级职务岗位,每个岗位根据其水平、能力及履职贡献大 小分出若干个等级。 一、各级职务岗位的职责 (一)助教 1、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规定完成教师工作量。 2、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 共课如外语、体育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章节或全部讲课工 作,以及协助指导毕业论文。 3、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逐步了解本门学科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学习和掌握教 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4、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的实习、社会调查和第二课堂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经组织安排担任学生政治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参加教学法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二)讲师 1、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规定完成教师工作量。 2、系统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 文;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提高课堂效果和教学水平。 3、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讲义。 4、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教材和教参 的编写,高年资的讲师应有论文发表。 5、经批准,参加研究生指导小组,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生,做好助教培养工作。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经组织安排,担任学生政治辅导 员、班主任或本科导师工作。 7、根据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进行 科研等教学工作。 8、个别公共学科根据需要主持教研室工作。 (三)副教授 1、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规定完成教师工作量,独立系统地担任 或负责指导本学科的教学工作。 2、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其中必须有一门主干基础课)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 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 3、作为学术带头人的助手,协助教授主持学科等方面的工作,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 态,参加学术活动并作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技工作。积 极争取课题项目,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撰写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做出科研成果 或学术论文。根据需要主持教研室工作。 4、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及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5、指导并参与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6、指导硕士研究生和进修生,培养青年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7、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本科生导师工作。 8、根据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等 教学工作。 (四)教授 1、站在本学科的前沿领地并使某一方面领先。作为学科带头人,引领专业科研方向,提出具有重 大学术、技术意义的课题,领衔、主持重大项目的研究;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组织高 水平的学术讲座,努力使本学科的学术地位不断提高。根据需要并经批准确认为博士生导师 后,招收指导博士研究生。 2、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在副教授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应有更高的要求。 3、负责本学科中、青年教师学术能力的培养及学科后备力量的建设,组织好理想的学科人才梯 队。 4、全面关心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成长,做好青年教师的良好品行的养成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教师应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于人民的中医药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增强职业责任 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熟练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 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教师履职过程中即可被视为不具备岗位任职基本条件,考核时应予以 否决: 1、两次以上被认定酿成教学事故或屡次被认定为教学差错、丧失职业责任感而造成重大后果或其 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积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养,有悖于破除迷信建立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在学生中或课 堂上散布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利于改革开放、不利于巩固安定团结局面的言论,造成 不良后果的。 3、拒不服从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和安排;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无理拒绝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 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以及有课题而无理拒绝带研究生等工作的。 4、不遵守法纪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屡经教育不改,甚至受行政处分的。 对发生上述情况,或降级、或降职,甚至调离岗位,并作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