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师公派进修管理办法(国外访学)暂行规定

发布:2016-11-29浏览量:356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师公派进修管理办法(国外访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推进上海中医药大学“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视野,提升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使
国外访学”成为我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有效推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派国外访学进修是指由学校选派的各级各类国外访学进修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国外(含出境,下同)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进修计划需与岗位工作相关。
第五条 基本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发挥基本考核的“底线约束”和专项考核的“绩效激励”杠杆协同效应。
第六条 针对学科和岗位差异,制定进修学术目标,分阶段、分门类实施考核。
第七条 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着重建立二级部门、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多方参与、共评共建的“全方位”评价方法。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八条 考核时间:
(1)第一阶段(基本考核):回国后两个月内(以师资科报到时间为准,下同),由各二级部门组织实施完成。
(2)第二阶段(专项考核):回国后一年内,由人事处配合二级部门组织实施完成。
第九条 考核要求
1.基本考核
(1)自我评价:海外访学进修教师回国后,填写《教师海外访学考核表》(含“出国人员回国小结”、“思想汇报”),对成果进行总结和自我鉴定。
(2)导师评价:国外导师对其访学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的评价意见。
(3)教师面向该二级部门师生作学术报告1次。
2.专项考核
(1)专项考核实行专家票决制,专家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3 个等级。
(2)专家组由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参与5-7人组成。
(3)专项考核采用通讯、网评或现场评审方式进行评议。
(4)成绩确定: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5)考核标准:
①科研类:需至少满足下列1项。 发表SCI、EI、ISTP、CSSCI收录论文(前3位或通讯作者)1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前3位)。
②教学类:需至少满足下列1项。 开设双语课程(主讲),或获得该双语课程校级课程建设、市教委课程建设、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项目之一(前3位); 开设进修相关的特色课程(主讲),或获得该特色课程校级课程建设、市教
委课程建设、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项目之一(前3位)。
③其他类:包括外语、计算机等公共学科以及管理人员,由各部门参照教学、科研类自行制定相应标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教师出国前需选择进修门类(科研、教学或其他类),并制定相应进修计划,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须在出国到期前2 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专项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学校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未达“合格”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三年之内该教师不得申报学校各类公派进修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年度专项考核“人均优秀率”最高,或连续三年年度专项考核“人均优秀率”递增的二级部门和学科,下一年度名额统筹分配时予以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制度。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20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