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国际学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在符合第四、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分别满足以下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一)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所选语种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国际学生):
(一)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毕业时有一定中文能力。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非脱产学生在学籍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自考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三)专业设定的“学位课程”合格。
(四)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五)毕业论文经过规定程序,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
(六)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第三章 授予程序与质量保障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
(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本人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学位。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第四、五、六条对我校各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
(三)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教务处汇总后统一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决定后,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该决定内容、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子学士学位办法(国际学生班)》和《上海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