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国际学生班)

发布:2017-08-10浏览量: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国际学生)学位授予办法如下:

一、授予学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友爱同学,品行端正。

(二)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2.0)以上。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未解除处分者。

(三)结业或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四)中文授课班级非华裔者未达到旧版HSK5级或新版HSK4210分。

三、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每年6月,国际学生部汇总当年达到授予学位标准的毕业生信息,经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