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2017-09-08浏览量:8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深入推进“节约型校园”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上海高校和直属中等学校“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及节能降耗目标分解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燃气(液化气)、燃油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水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节能工作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六条校政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能源经费的申请、能源指标的核定、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立项,用能开户、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第七条节能办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能源用户的用能管理,行使计量收费和能源巡查职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建筑节能技术文件、设备运行台帐和建筑能耗记录;建立能耗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公示;负责实施相关节能改造工作和节能宣传工作。

第八条后勤中心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安全供应;负责校园建筑物内水电气的管路、线路和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校园室外照明、绿化用水等能源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要设立兼职节能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对含有能耗较大实验装置(≥5kw)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用能管理方式

第十条学校能源管理逐步实行单位负责、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学校公共部位、各部门、各学院的教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办公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逐步实行定时供应、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二条对学生公寓(宿舍)用水实行定额管理,以楼宇为单位进行统计、考核。

第十三条对科研课题的能源消耗,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以上用能管理方式,待学校计量用具安装到位后,再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基建(修缮)项目、社会企业的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第四章 水电气管理

第十五条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全年用水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月度用水计划进一步分解到用户或建筑,实际用水量在计划±10%以内为正常,用水量异常将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第十七条实行水电开户、扩容及改造审批制度。

(一)新建建筑的水电气开户,由基建办在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建筑用水、用电、用气负荷和计量用具设计安装方案报节能办备案。

(二)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用水、用电,由节能办负责联系,统一安装计量表,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基建施工单位承担。

(三)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1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由用户报节能办审批和监督施工,主管校领导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交纳水电预付款后,凭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持合同到节能办备案,方可使用水电。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气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用电、用气器具,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第二十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气费。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由节能办负责收缴水电气费。拒不交纳水电气费的,将停止水电气供应。

第五章 节能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二十二条节能工作由学校节能工作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校政处组织实施,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逐步把节能指标列入各学院、部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第二十三条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优先选购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大力推广和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逐步以节能环保设备更换高能耗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和利用好能源监控管理平台,构建可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建立能源统计、公示、审计等制度,按建筑类别、用能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

第二十六条定期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律,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为节能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能源巡查

第二十七条由节能办组织建立师生巡查队伍,开展日常能源巡查工作。能源巡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能源巡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能源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能源巡查发现的违章用能行为由节能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报节能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校政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根据能源巡查情况,节能办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节能办报请节能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停止其能源供应。

第七章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

(五)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下列影响能源安全供应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限期拆除,并按第三十二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二)在办公场所和公寓(含职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没收所用电器,并按第三十二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第三十四条能源巡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费用收缴应开具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禁止无票据收费。

第三十六条所收水电气费、预付款、违约金、滞纳金全部上交校财务处。水电气收费用于水电气费开支;违约金、滞纳金按比例用于水电气费开支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另制订。

第三十七条收费部门应接受审计室、财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政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