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2018-05-18浏览量:3498

 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随着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进程中,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的分级管理要求,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提出实施办法。本办法所指的返聘人员,是指由人员事业经费承担的退休返聘人员。

一、返聘原则

1、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确因工作需要;

2、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人数未达到核定编制数;

3、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无空余编制,临时承担上级布置的阶段性任务(一般少于6个月);

4、返聘人员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要求。

二、返聘主体

本实施办法将以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为主体进行返聘工作。

三、返聘期限

返聘每次申请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四、返聘程序

各部门建立相应的人员返聘工作程序,部门通过后由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填写《*****返聘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五、返聘待遇及经费渠道

(一)返聘待遇

返聘待遇由部门参照学校返聘人员待遇标准确定,享受饭贴,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其他岗位待遇。

(二)经费渠道

1、返聘人员的返聘费用原则上由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承担。

2、临时承担上级布置的阶段性任务,返聘期限6个月以上,拟返聘人员所在部门无空余编制,需由学校承担返聘费用的,由校聘委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六、说明

1、为保障返聘人员的权益,学校为返聘人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2、由项目经费承担的返聘人员,不受本办法“返聘原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