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条 接受本科教育,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通过规定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通过规定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学术成果表达(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考试(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
第八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通过规定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性学术成果表达(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申请相应学位。
因学术成果未达到学校申请学位的要求,申请人自毕业(以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之日起两年内,应继续完成相关学术成果的表达,达到相应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逾期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校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各二级学院审核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其有关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重合率检测后,方可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重合率检测具体要求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一)学位申请人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要求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二)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学科聘请二至三位相关学科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论文应聘请三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一位应为校外专家。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学生的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申请硕士学位的,应聘请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申请博士学位的,应聘请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论文评阅人根据要求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三)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由学校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前匿名评议工作,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的规定》执行。
经专家评阅通过者,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人(三人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专家每增加两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的单数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五人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人;专家每增加两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的单数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三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指导教师(含指导小组成员)、同等学力申请人的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能力的校外专家担任;设答辩秘书一至二人,协助做好答辩记录等各项事务工作。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背景和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会应当有详细记录。答辩决议须形成书面文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存档,同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自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一年、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突破相应的最长学习期限的规定。如答辩仍不通过,则不再接受答辩申请。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学位审议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根据答辩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其申请材料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会议方式,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申请学位的论文质量、答辩过程及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有疑议或需修改,由分委员会秘书通知学位申请人进行解释或修改论文,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论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分委员会主席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通过的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面听取校学位办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核情况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通过会议方式,就是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在决议之日起7日内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分会审查未通过的学位论文,自分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学位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学位。再次申请后如分会审查仍不通过,则不再接受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位办申请学术复核。
学术复核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
(一)申请条件
学位申请人仅在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正式学术评价环节对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核。应在收到学术评价结论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1. 学术复核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位类型、学科专业、对原学术评价结论的具体异议内容、理由和依据。学术复核申请应条理清晰、逻辑严谨。
2. 支持异议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数据来源、新的分析结果、相关文献资料等,用以证明复核的必要性。
(三)受理阶段
校学位办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复核申请条件。若材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通知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补齐或修正)材料;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正式受理复核申请,记录受理时间,并出具《接收受理告知单》。
(四)复核组织与实施
1. 专家选取:根据学科专业和复核内容,校学位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或七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且与原评价无关的专家组成复核专家组。成员应涵盖与原评价内容相关的研究方向,以保证全面审查。
2. 复核内容与方式:专家组对原学术评价的程序合规性、评价标准应用合理性、评价依据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可以采取重新审阅材料、组织额外答辩、专家讨论等方式开展复核工作。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进一步解释或提供新资料。
完成复核工作后,向校学位办提交复核报告。
(五)复核决定
在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以《接收受理告知单》落款日期为准)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明确说明是否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以及作出该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校学位办将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保密规定
参与学术复核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校学位办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等,应对复核过程和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办申请复核。校学位办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一)申请条件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核。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复核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位类型、学科专业以及学位相关情况说明、认为原决定不合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等。复核申请应条理清晰、逻辑严谨。
(三)受理阶段
校学位办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复核申请条件。若材料不齐或者表述不清楚,通知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补齐或修正)材料;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正式受理复核申请,记录受理时间,并出具《接收受理告知单》。
(四)复核过程
成立复核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学科专家、学术委员会成员等,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审查。复核内容包括审查原决定所依据的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误解或新的证据影响原决定等。
复核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进行说明,也可以向原决定部门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复核决定
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以《接收受理告知单》落款日期为准)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明确说明维持原决定或者撤销原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校学位办将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保密规定
参与复核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校学位办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等,应对复核过程和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将与学位申请与授予的有关材料交由校档案馆立卷保存。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向学校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档,同时学校应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存档。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学校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5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