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2020-01-06浏览量:1184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 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 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 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 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 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 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 予以撤销;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 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 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 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 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 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 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摘自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手册2020年版,下载网址:https://student.shutcm.edu.cn/4568/lis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