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纪律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疫情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1年寒假及春季开学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058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本部)事业编制范围的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三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一)离沪报备:教职工离沪必须至少提前2天向学校报备,内容包括离沪时间、返沪时间、目的地(查询确认疫情风险等级)、所乘交通工具如航班号、列车班次等具体行程信息,做好路途个人防护,开学或入校前14天开始开展自我健康管理。非必要不出境,不去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健康状况报备:教职工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主动向学校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并及时就医。如有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异常状况的,给予警告处分;瞒报、漏报、谎报确诊、疑似为新冠肺炎或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等情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瞒报、漏报、谎报行程信息和身体异常状况,造成病毒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返沪情况报备: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返沪的教职员工,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向学校和社区准确汇报个人相关信息(含具体行程、乘坐交通工具、途径地点及场合等)。教职工的同住家人有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沪情况的,相关教职工应及时向学校报备,提供本人和同住家人的健康码,并做好返校后7天的自我健康管理。如隐瞒、谎报各类个人信息,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健康隔离及核酸检测政策落实: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返沪返校的教职员工,应根据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集中(居家)健康管理和实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申请返校。教职工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防控舆情管理:教职工应科学对待疫情,不信谣、不传谣,如有违者,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造谣、传谣、制造舆论者,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管理要求,在疫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二级学院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两次下述情况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服从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教职工应主动进行每日健康打卡填报,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导致健康报告出现错漏情况的。

(二)教职工进出校门、生活园区等场所应主动出示证件,对于不配合安保工作,且不听劝阻的。

(三)教职工应积极配合体温测量、消毒检疫、疏散劝离、个人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于拒不配合且不听劝阻的。

第五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它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处分的党员教职工,视情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疫情防控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