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