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日制学生的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包括定向、委培、在职研究生)。不包含台港澳、华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二条 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条  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的学生,必须提供已婚的有效证明(结婚证)。

第四条  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学生要求生育者,必须书面告知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和就业办公室,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包括联合培养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怀孕后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总期限(包含休学)必须符合《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学生因怀孕妊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定向、委培、在职研究生因妊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单位或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子女出生后当月必须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出生的子女入户手续按《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男学生,因女方要求生育者,由本人写申请表明是初婚初育,由研究生院出具初婚初育证明。

第七条  硕士生新生入学时已登记结婚并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博士生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9月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1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