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基金管理条例

 

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基金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我校学生创新意识、建立对科学的浓厚兴趣和学以致用的实践精神,也是我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成立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在校大学生的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大力推进、扶持我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全面提高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素质。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营造学术氛围,促进科技创新;引导和激励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发扬“勤奋、仁爱、求实、创新”校训;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基金会职责

1.根据有关精神和现实情况制定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有关条例;

2.指导、协调、资助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

3.审定基金申请的项目和金额;

4.管理监督项目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考核由基金会资助研究课题的进行,并根据情况追加或中止提供经费;

二、组织结构

第四条  基金会由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团委等单位组成,这些单位为基金会委员。教务处负责专家的协调、帮助立项、教师的宣传;科研处负责项目的评审、帮助立项、技术转让;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宣传组织;经费管理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讨论修改基金会条例,评定项目和金额;

第六条      基金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三、经费来源

第七条  经费来源:

1.由学校行政统一拨款或相关部门相应专项经费;

2.个人或团体的捐助或资助;

3.学生科技转化产生的部分经济效益;

4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四、科技基金的申请及审定

第八条  基金会资助的对象为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硕士、博士)、本科(含七年制)及专科生。

第九条      基金会资助的范围为科学研究、发明设想、对原有项目改进等费用。

第十条  基金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末(每年五月、十二月)。

申请程序及项目审定

1.申请人至基金会办公室领取项目申请表;

2.指导老师和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申请人将申请表提交基金会办公室;

4.基金会聘请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定并决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5.项目无限额,资助额度一般为2000元左右,经中期考核后对优秀项目予以追加。

第十一条  资助费用拨给方式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定后,对予以资助的项目经费,统一拨给二级学院分团委、团总支,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经中期考核后一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拨款。

五、技术转让与保护

第十二条  学生科技成果原则上应以专利、商标等形式来保护。其转让或进行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由该项目的负责人(第一作者)负责并提供数据、材料,基金会可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技术转让和许可贸易的收益分配,由基金会资助所产生的学生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由基金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得的收益参照上中医(2003)科字第2号文件规定进行分配获得的收益即:项目完成人享有33%45%入本基金,5%做中介备用金,3%有关人员,14%学校实验中心。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必须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完整的项目样品一份。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5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