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横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横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与纵向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科研人员、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以自有经费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新药开发或药物临床观察及其他横向科技活动等。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审核;产学研结合办公室负责横向项目的拓展、合作方的协调、横向项目合同执行的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争取获得的各类横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洽谈由课题组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并制订切实可行项目技术方案书,连同填妥的横向项目立项审批表报校科技处审批。对于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横向项目,课题组另须提供可行性报告,交校科技处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课题组需将获批的横向项目立项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连同合同书、合同审核表,交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合同书需由学校律师审核、科技处会签,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项目协议或合同一律使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刷的“技术”合同文本,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合同正式生效。

第九条  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我校各级单位不得对外签订项目合同,科研人员以及在职人员均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所辖经费的使用等,并按要求定期向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及合作方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向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批准。

第十一条  凡备案的各类横向项目合同若发生争议,由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出面协商、调解、申请仲裁,直至提交法院处理。

第十二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

1、填写结题申请表并连同项目结题报告等有关资料,报校科技处审核;

2、审核通过后,交付委托方验收;

3、将结题申请表(含审核意见)、委托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项目结题报告交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备案后,凭结题申请表至财务处办理项目费用结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立项合同生效的横向项目并且经费到位后,由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建立校内科技项目支票簿。学校从到位经费中提取4%管理费、1%图书资料费、5%水电费,其余经费归项目组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根据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使用学校内部或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以及实验动物开支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学校内部其它部门或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修缮费:是指课题研究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课题研究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设备维修费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课题组利用横向项目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交流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访问、工作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制版费、摄影费、入网费、资料书籍费、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招待用餐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招待与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餐费及食品费。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相关人员(包括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可从实际到位经费中分期支取立项业务特支费15%。先支付到位经费的10%,待项目完成后再支付总经费的5%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应符合学校财务及有关管理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凡是合同中有违约赔偿条款的项目,必须预留项目实际到款总经费的20%;项目经费中与实验研究相关的劳务费、咨询费、招待用餐费报销总计不能超过到位经费的30%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协作费(包括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等),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由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课题结题后,项目剩余经费(含为违约赔偿风险而预留的20%经费)的70%作为奖励基金,其中60%归课题组,10%由所在学院(所、中心)使用;另30%划归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课题组因经费支出不合理而导致课题未能按合同完成,由此引起委托单位要求课题组赔偿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由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条  需要学校开具正式发票并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文本签订的正式合同,经申请认定登记符合免征营业税的,不收取营业税。未经申请认定登记符合免征营业税要求而开具正式发票的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收由课题组承担。个人所得税按国家与地方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产学研结合办公室、财务处以及各项目所在学院(所、中心)之间应积极配合,做好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为期一年。到期后,学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调整,若无调整则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及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