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结婚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日制学生的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不包含台港澳、华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二条 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条  在校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等)的学生,在两周内(节假日顺延)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所在院(部)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

第四条  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须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接受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为了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己婚女学生要求生育者,必须向所在院(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严格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怀孕后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总期限(包含休学)必须符合《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本科生)》中的相关规定。学生因怀孕妊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就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子女出生后当月必须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出生的子女入户手续按《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男学生要求生育者,必须向所在院(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在其配偶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已登记结婚并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建立在校大学生婚育信息档案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在校学生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工作部门及本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应将学生结婚或生育子女情况纳入学生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提供其结婚或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第十条  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和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规定到所在院(部)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学校不给予提供与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学生因妊娠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本市学生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交纳相关社保基金后,可在分娩后领取生育补贴;外省市学生需按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家住本市或外省市的学生,凡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学生因妊娠分娩住院,应在住院前凭“住院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门诊部登记,在换领《住院结算凭证》后,可到本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如因临盆在即而急诊入院分娩的,应尽快在次日通知学生部门,并补办相应手续,方可事后到学生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仅限于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生育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处理。如果是中共党员的,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12月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