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规范学校名称使用的规定


 

关于规范学校名称使用的规定

 

 

为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校名的使用,防止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现对学校名称的商业性使用规定如下:

    一、“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是国家相关部门授予我校的法定校名,分别由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法人享有,其占有、使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学校授权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代表学校行使“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名称的管理工作。

    二、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参股控股企业、个人在对外从事教育、文化、科技、经济活动及商业性广告宣传和其他营利性社会活动时,凡使用或冠以“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上海中医大”、“上中医大”、“SHTCM”等名称时,都必须经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审定、报学校批准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对“上海中医药大学(或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监制,下同)”(简称‘监制’) 名词的使用:

“上海中医药大学监制”原则上不予使用。情况特殊,确需使用的,经批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考察,合作单位资质合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比较好(连续三年盈利、近五年无违法行为)。

   (二)经我校检测或经我校委托的部门检测,合作单位的产品质量确实高于同类产品。

    (三)属于中医中药类产品。

 凡经学校批准使用"监制"一词的,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规定办事,全力维护学校声誉。具体规定如下:

    1、学校具体合作部门对合作单位的产品质量做到专人进行全程监控。

    2、双方必须签署上海中医药大学名称使用许可协议,确定我校具体负责监制的部门和科技人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因产品质量责任由合作单位负责。

    3、合作单位生产相关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定期和不定期接受我校监制人员对产品质量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合作单位负责。每次检查后,其结果要向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一旦质量出现问题我校有权单方终止使用许可合同。

    4、合作单位必须在使用期间,支付“监制”产品的协作管理费,每年应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按具体协议执行)。每年定期付款,逾期两个月未付款,“监制”协议自动作废。如合作单位继续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监制”的字样,将视为侵权行为。

    5、“监制”产品协作管理费的50%上交学校,50%用于具体合作部门的管理费。

    6、校属二级单位等为非法人单位的,不能以"上海中医药大学某某学院监制或某某教研室监制"与合作单位签订监制协议。学校二级单位联系的监制合作项目,须以学校的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监制协议,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参与合作项目签订协议过程,“监制”产品协作管理费的20%上交学校,80%归二级单位。

    四、对上海中医药大学研制(或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研制,下同)”名称的使用:

 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研制”或“联合研制”(简称‘研制’)的字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为我校研制的成果,使用方为我校科技成果的受让方。

    (二)应签订专门条款,注明所用“上海中医药大学研制”或“联合研制”的字样以及可使用的范围,如:产品名称、内外包装、说明书及报刊、电视、电台广告等,使用方在使用前必须将其使用的内容经我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定。

    (三)合作单位应向学校支付协作管理费(具体数额按具体协议执行)。研制管理费的具体数额及上交学校和协作部门自留的比例参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如逾期三个月不缴,则终止合同相应条款,如合作单位继续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研制”或“联合研制”的字样,将视为侵权行为。

    (四)校属二级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不能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某某学院研制”或“上海中医药大学某某教研室研制”等,但对于二级单位与小型初创型企业的合作,合作产品由二级单位研制的,可以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某某某某(二级单位名称)研制”,但“研制”合作项目的协议必须通过产学研结合办公室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在产学研结合办公室登记备案,“研制”协作管理费10%上交学校、90%归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负责“研制”协作产品的质量监管,并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书。

由本校职工研制的职务技术成果,在转让后,受让企业要求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某某教授研制”等的词句时,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参照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使用产品须支付协作管理费,其中20%上交学校、20%研究团队所在的二级单位、60%归具体合作人员所在的研究团队。

    五、“监制”“研制”协议由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学校签订的“监制”“研制”协议由学校授权学校产学研结合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通过。校属单位职工、本校职工和学校参股控股企业职工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名称的,学校将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而追究校属单位、部门、企业党政负责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学校参股控股企业名称中含有“上海中医药大学”词语的,在许可其他企业商业性使用其名称“监制”或“研制”等的,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其“监制”或“研制”的协作管理费上交学校和自留的比例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款执行。

    七、学校鼓励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给予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