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了加强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校、院)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各部门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保护校(院)的合法利益,提高校(院)的整体科研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院)全体教职工、博士后、进修人员和各部门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校(院)专利申请的管理工作由校(院)科技处负责,委托校(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校(院)专利的实施和转让等受理工作由校(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专利申请

  校(院)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校(院);申请被批准后,校(院)为专利权人。

  校(院)发明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共同成为专利申请人,需要事先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方可申请专利。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确需公开的,应报经科技处批准。

  科研人员在申请专利之前,自行专利检索和文献检索,确保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可辅助科研人员进行检索,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初审,对明显不符合专利三性要求的,可以作出拒绝其申请的决定。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设计人)将填写好的技术交底书报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进行审查。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收到技术交底书后,可组织专利技术论证小组(由科技管理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本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等组成)对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申请专利条件、技术方案价值、实施的可能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和分析。

十一  评估通过后,由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代表校(院)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指定相关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十二  专利申请中产生的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由校(院)专利基金支付;发明人(设计人)在相关项目中有预算经费的,也可以从相关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专利基金

十三  校(院)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院)专利申请、维持、维护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四  专利基金主要有以下来源

1、校(院)拨款;

2、政府对专利申请的资助;

3、受本专利基金资助的专利技术实施后提取3%的资金;

4、专利的侵权赔偿收益;

5、其他来源。

十五  专利基金使用的范围

1、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以及专利授权时的登记费;

2、专利授权当年年费,发明专利的第二、三年年费;

3、经专利技术论证小组审核通过的由校(院)支出的费用,校(院)专利权维护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4、其他需要专利基金资助的项目。

十六  上条第1款情形的执行,由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审批;涉及第2款的经费使用,需经专利技术论证小组审核通过;涉及3款的经费使用,可由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专利权的维护与实施

    十七  校(院)对于发明专利原则上提供维持费、授权登记费、当年年费和授权后第二、三年的年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原则上提供授权登记费、当年年费。超过上述年限的专利,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校(院)决定是否维持。

十八  上述情形经论证后决定维持的,交由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继续按规定管理;决定不维持的,由专利技术论证小组签署意见后备案。

十九  专利权存续期间,校(院)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监控各种专利技术侵权行为并进行有关纠纷的解决。纠纷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十  校(院)专利的实施和转让等活动,由校(院)资产管理部门在征求发明人(设计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校(院)鼓励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在内的全校职工积极实施专利转让活动,并按校(院)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二十一  校(院)教职员工的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校(院)将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具体规定按校(院)科研业绩奖励规定执行。

二十二  校(院)专利基金维持专利权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技术以转让、许可或出资等方式实施后,其收益按照校(院)《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相应条款规定提取50%用于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税金自付。如超出校(院)专利基金维持专利权期限而放弃的专利,但发明人(设计人)自行交纳年费予以维持并实施转化的,其收益提取75%用于课题组或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

 

                           第六章    

    二十三  发明人(设计人)不得擅自委托校外单位办理专利申请,由于擅自委托或手续不全而造成纠纷的,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二十四  由于发明人(设计人)向知识产权中心备案不及时,造成有关专利资助未能获得,校(院)将取消对其奖励。

    二十五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归个人或他人所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校(院)将变更该专利权申请人,同时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二十六  已经申请或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故意侵犯他人科研成果的,校(院)给予的奖励将予以全部追回。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按校(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  从事专利管理的人员,在专利申请前皆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者,校(院)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二十八  本管理办法由校(院)科技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具体专利申请流程见附表。

 第二十九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专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