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印发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作岗位和晋升工资提供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要求

    (一)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进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调到现工作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现工作单位予以确认考核等次。

    (四)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等次,由所在单位确定。

(五)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等次由所在单位确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业务情况制

订。

    (四)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超过百分之十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2、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或由本单位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及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在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及听取群众意见(对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4.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十日内可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5.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存档,同时于翌年二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在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三)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四)工作人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后,其工资等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

    (五)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五、考核机构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并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下作人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干部)部门承担。

    (二)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分管领导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七、本市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试行意见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八、本试行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