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学籍的(5+3)一体化、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台港澳学生、预科生、外国留学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根据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在校期间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物、穿戴宗教服饰,不得有与宗教相关的一切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在学校审查合格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异常者,必须在两周内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取消入学资格。拒绝做鉴定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的,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交纳学费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并到校注册者,应当根据学校请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及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没有请假及提出缓办申请的,视为旷课。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因本条规定的原因丧失学籍的,学校不予以退还任何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提供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后先办理延缓缴费手续,然后再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重修或补考等制度按学校教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试读等要求,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个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凡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不符合升级标准的,应予留级。
因学校专业设置,学生无班级可予留级,学生可跟班试读。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学期间需要请假的,需本人提交书面请假单。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请假两周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对未经本人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的,离校时间累计一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还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可以按《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符合学校转学有关规定,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两年。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服兵役期间)可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再延长一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或辅导员提出申请,学院领导同意,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即可休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情况有:
(一)由于生理疾病不能继续学业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由于精神疾患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三)由于心理健康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在校期间怀孕的。
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最低期限不得低于半年。休学决定书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两周,视为送达学生。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应当在退役后一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二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参加学习生活。经学校复查属实方可复学,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试读一年后仍未达到规定学分者或达到留级标准两次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本人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以及事后请假者,离校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在校期间传播宗教、参加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的、封斋的,佩戴宗教标志物的,穿戴宗教服饰的,有与宗教相关行为的,经教育后履教不改仍进行以上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两周,视为送达学生。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或公示满两周后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因退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档案和户口。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学制,符合结业条件的,也可申请结业。
延长学制申请延长时间时间最低半年,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完成学业的,按离校处理。
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当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申请或不符合换发条件的,学校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结业时间填写,发证日期按证书打印时间填写。
第三十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校园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控烟场所吸烟。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传播宗教,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能有任何与宗教相关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二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励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申诉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的决定,学生、学校应当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重新修订。原学校的《大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