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职能部门行使职权,监督学校职能部门纪律处分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请求。
第三条在申诉的过程中,学生享有知悉处分的理由与依据的权利、陈述的权利、申辩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就学校职能部门所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对调查人员所调查和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评议意见。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评议意见是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依据。
第二章申诉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5+3)一体化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台港澳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
本条所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第三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团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主任,并聘请心理、法律专家担任委员会顾问。
第七条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党委、校长办公室。
职能如下:
1、接受学生的申诉请求、告知有关的权利及规定。
2、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3、确定申诉复查评议小组的人员以及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诉人。
4、根据申诉复查评议小组工作会议的决议作出书面决定书,送达学生。
第四章申诉程序
第八条学生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请求。
党委、校长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请求后,认为不属于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学生;认为属于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决定书,送达学生。受理决定书中应当记载有此次申诉复查评议小组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会议举行时间及地点,并将以上有关情况上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申诉复查评议小组的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受理决定书后1日内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理由,是否更换人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通过党委、校长办公室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异议。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收到异议书后3天内,应当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应当受理的告知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出受理决定;对于不应受理的告知党委、校长办公室维持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每次申诉复查评议小组的组成人员,由7-9人员组成。主任、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其余人员从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职能部门负责人1-2名、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1-2人。
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党政领导、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领导及辅导员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申诉复查评议小组应在综合分析申诉人的申请、处分(处理)决定,心理、法律专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二分之一申诉复查评议小组成员提议,申诉复查评议小组可采用到会审查的方式审议。
采取到会审查方式的,复查会议的主持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小组成员担任。
采用到会审查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会议主持人指令记录员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可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5、小组成员评议。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可以当场做出复查结论,也可以择日做出。评议小组在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应当听取心理、法律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亲自参加复查评议会议,也可委托他人参加。
第五章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须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复查会议做出的复查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的,应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赞同。
第十五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程序,决定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提请校长会议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提请校长会议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复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名。
第十六条党委、校长办公室应根据复查结论制作驳回申诉决定或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的请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驳回申诉决定发给申诉人以及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请示意见报分管领导或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改变原处分(处理)。
相关材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归档。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应同时归入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的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申述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将决定书送达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及送达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定生效前发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