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核发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的,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十条新生可以于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获得学籍后,分别经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两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复查中发现有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可按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的,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在接到学校审查合格通知后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根据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也未请假及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的,视为旷课。逾期两周不注册,经学校认定后,按退学处理。学生应在规定之日交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提供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后先办理延缓缴费手续,再予以注册。新生入学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由学校认定,先办理延缓缴费手续,再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重修或补考等制度根据不同学生类别分别按照各自教学管理或者培养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试读等,按《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施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准予升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凡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不符合升级标准的,应予留级。因学校专业设置等原因,学生无班级可予留级,学生可跟班试读。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通过,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相关程序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档案,对学生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学校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校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细则》等相关制度,对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标准、程序、公示等内容进行规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接受学生转学的,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两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再延长一年。(原: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两年。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服兵役期间)可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再延长一年。)在校期间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服兵役期间)可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再延长两年。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即可休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情况有:
(一)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
(二)因精神疾患、心理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在校期间怀孕、生育的;
(四)科技转化、创办企业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制作休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次休学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三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应当在退役后两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或逾期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申请继续休学的,必须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不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逾期两周(自学期开学之日起计算)者按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参加学习生活,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两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以往是累计两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在校期间传播宗教、参加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的、封斋的,佩戴宗教标志物的,穿戴宗教服饰的,有与宗教相关行为的,经教育后履教不改仍进行以上活动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有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完成所有离校手续后(包括交纳欠费等)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本专科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学分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一般不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准予延长学习期限。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当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逾期申请或不符合“颁发”条件的,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发证日期按证书打印时间填写。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时间最低半年,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无法完成学业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硕连读学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