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例如下: 一、授予学位基本要求: 1.必须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操行评定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 2.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毕业时国家英语四级水平考试达到我校规定及格线(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3.必须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学校留校查看以下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者; 4.结业或其他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三、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在学生毕业时,学生所在院、部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统一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经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2.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填写不授予学位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通知学生本人。 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悖者,以本《条例》为准。 五、本《条例》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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