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加强学科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学科梯队的建设和培养,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贡献突出,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审核通过并报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占所在部门编制及正高级岗位额度。

二、延退条件

1、本人身体健康,聘期工作量饱满,考核合格;

2、博士生导师,或学校发展需要的其他人员。

三、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延长退休申请和佐证材料。

2、部门推荐。各部门教授委员会或聘任小组对拟延长退休人员进行考核,签署推荐意见,公示后报人事处。

3、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4、述职推荐。拟延长退休人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述职、审议,并获推荐。其中,年龄未超过63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免述职;63周岁以上的拟延长退休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标准参照学校终身教授聘任条例。

5、审定报批。获审议推荐人员(含免述职),经校聘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获批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休年龄。

四、说明

1、延长退休年龄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延聘的,需由本人在退休前一年的10月底之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并向市教委报批。

2、学校批准延长退休人员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最高可延长至65周岁;年满65周岁可申请终身教授。

3、学校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时已超过63周岁并已处于延长退休期者,退休年龄最高可延长至65周岁。

4、未获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家,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