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留学生班)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具体如下:
一、授予学位基本要求:
上海中医药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上海中医药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
2.论文答辩不合格,且经重新修改论文后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
3.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未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
5. 在学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授予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
2.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论文逐个进行认真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分会专家同意,作为分会审查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会审议。
分会对论文有疑议或需修改,由分会秘书通知研究生进行解释或修改论文,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分会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好的论文交分会秘书审查。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者作放弃申诉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在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决定分为维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种。答复决定为最后裁定。
3.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的学位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可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授予学位;(2)暂缓授予学位;(3)不授予学位,允许再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和/或学位申请;(4)不授予学位,且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者作放弃申诉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决定分为维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二种。答复决定为最后裁定。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授予学位名单公示后,对其中无异议者发给学位证书。颁发学位证书前必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有关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详见《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与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的若干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不得在我校同时申请两级学位。
3.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每年2次,学位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推至下次受理。
五、本《条例》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