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研究项目,培育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特设立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创新专项”)。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专项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专项的组织管理工作是在学校研究生创新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实施,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和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专项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申请的对象是上海中医药大学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但其必须在预期毕业至少一年半之前提出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额为5000-30000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项目的评选标准如下:

1.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有比较鲜明的中医药特色;

3.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

4.鼓励学科交叉的研究;

5.鼓励具有奇思妙想的探索性研究。

第六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首先由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组织专家初评后按名额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终审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批准获得资助者的名单。

第七条 每个项目申请人限为一人,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此申报人为该项目唯一负责人,其他参与者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是研究生自身的导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中期检查由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组织实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其完整的原始资料记录和成果。项目结题验收由研究院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分1次下拨或分批下拨:分批下拨中,首批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下拨,为总金额的1/2;第二批拨款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

 项目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检索、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与项目相关的软件研发、购置费与图书资料费等;

4. 学术交流与发表费用;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相关费用;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5.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其他经费。项目可以支付不超过资助金15%的研究生劳务津贴。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中途更换负责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学校创新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五章  成果处理 

第十七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本项目由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创新资金资助”,成果知识产权归上海中医药大学所有。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上海中医药大学,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上海中医药大学所有。

 第十九条  创新资金项目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成果转让,技术推广等,其利润10% 上交创新资金,创新资金项目负责人成立创业公司其主要收益来自于创新项目成果者,若产生股权收益,其公司股权收益的1%上交创新基金,其余按上海中医药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开展项目研究时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若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停止课题研究,追回研究经费,并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按《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21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