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完善高等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凡来校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国际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须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三、为保证同一个学校的国际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学校应选择信誉好、合作好,相对固定的保险公司作为学生的人身险保险公司,选定国际生综合医疗保险。
四、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五、学校将国际学生保险列入国际学生制度归口管理,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准确记录选定的保险公司和有关业务人员姓名、电话、传真,以备国际学生出险时协助理赔。
2018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