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学校各类经费来源采购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常用的化学试剂、生化试剂、分子生物学试剂、实验耗材与办公用品等各类消耗品的行为。

第二条  不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上海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麻醉和有毒类药品应严格遵守《上海中医药大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办公用品应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以及其它国家管控或另有规定的物品。

第三条  采购限额

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的采购,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事先报财务处-预算管理科申请政府采购编号后报资产管理处进行政府采购。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不到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入围供应商定点采购、资产管理处采购和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入围供应商定点采购

我校入围供应商由校招标办每年度对常用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遴选若干家常用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的入围定点供应商。

入围定点供应商确定后,各部门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入围定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报价、服务等方面进行比较,自行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定期按实以通过资产管理平台或校内支票的形式与其结算。由使用部门负责订购物品的验收、领用和保管等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入围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

凡是国家管控的物品均需由使用部门根据相关物品的管理办法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部门不得超范围自行采购。

第六条  自购管理

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不到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不受国家管控的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可以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我校入围供应商定点采购,若入围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物品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使用部门在得到资产管理处授权后可以自行联系相应供应商进行自购,自购行为同样须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须明确采购人员、验收人员、经费负责人员和具体使用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做到不相容职责分离。自行采购由自购部门相关人员在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经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自购部门相关采购人员携带有经费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和验收人员签字的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和上海中医药大学自购审核单至财务处进行报账。对于自购金额大于1万元的物品还需携带合同原件。使用部门负责自购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和保管等工作。使用部门须承诺自购物品和发票的真实有效,不虚开、多开发票。资产管理处有权对自购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实际到货物品与发票所列不相符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自购行为,资产管理处有权取消该部门自购资格。

第七条  评价机制

建立入围定点供应商评价机制,保障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按要求供应,入围供应商所供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保质保量,价格合理,服务及时高效。各入围供应商每年度需接受学校的测评和考核,学校各用户和采购单位发现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质量或数量等问题,可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凡质量上以次充好,数量上以少充多弄虛做假,学校将暂停或取消该入围供应商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学校纪检部门对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自行采购实验试剂、耗材和办公用品,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备案报销付款。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