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品牌(商标)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品牌(商标)使用权实施办法

 

一 总则

为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校名的使用,防止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杜绝滥用单位名称、标识、商标等违规现象,防止因滥用单位名称、标识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 授权

上海中医药大学唯一授权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品牌用于营利性活动。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品牌(商标)的管理、监督部门。

  三 申请程序

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参股控股企业、个人在对外从事教育、文化、科技、经济活动及商业性广告宣传和其他营利性社会活动时,凡使用或冠以“上海中医药大学”品牌(商标)时,应向被授权人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使用主体、使用原因、使用期限、使用费用和经办人等,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校长会),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使用相应名称。

  使用办法

(一)资格认定

1.企业工商信用登记无不良记录;

2.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记录;

3、企业没有尚未了结的各类行政、司法案件(含执行案件);

4.企业为中大型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5.对于小型、初创企业的合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操作。

(二)合作形式

1.单位自用

单位自用是指申请单位以单位的名义直接利用学校品牌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和经济活动;

2.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将学校品牌作为资本,经评估和批准后,出资组建新的企业或向存续企业增资股权的行为;

3.使用权有偿使用

使用权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将学校品牌使用权,经评估和批准后,通过与有偿使用方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向对方提供学校品牌使用权的行为,需签订有偿使用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范围。

(三)品牌使用收费基准

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具体金额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参照基准,进行商谈后确定。

(四)评估方式

1.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评估机构。

五 品牌合作管理

(一)合作双方必须签署上海中医药大学品牌使用许可协议,合同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因产品质量责任或对上海中医药大学产生名誉损失的行为由合作单位负责。

(二)合作单位生产相关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定期和不定期接受我校相关人员对产品质量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检查、检测,所需费用由合作单位负责。每次检查、检测后,应将检查、检测结果向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凡出现质量问题或对上海中医药大学产生名誉损失的行为,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使用许可合同。

(三)合作单位必须在使用期间,支付品牌使用费。每年定期付款,逾期两个月未付款,品牌合作协议自动终止。若合作单位继续使用“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品牌,将视为侵权行为。

(四)品牌使用费的80%上交学校,20%留作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运营管理。

(五)使用许可协议应包含本条内容。

六 品牌商标管理机制

(一)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二)建立品牌推广、介绍奖励机制,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

(三)上海中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鼓励对违反使用学校品牌的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给予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