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沪教委法〔201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校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团队)。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服务与管理等工作。党委校长办公室内设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室”),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根据需要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根据需要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审查、起草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

(六)根据需要参与处理信访事项及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八)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九)对各类法律纠纷提供合理化建议;

(十)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任条件、程序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须是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高等教育管理的执业律师,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服务资质;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员;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处分、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四)法律专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诚信品质优;

(五)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六)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法律顾问实行三年一聘;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续聘;

(二)学校发布招聘公告,由符合条件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针对学校法律顾问职责提供应聘说明,应聘说明应包括专业法律服务资质、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相关典型案例等;

(三)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校内有关部门或校内外法律专家对学校法律顾问或是应聘人员、应聘机构及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校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四)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提供法律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学校负有保密义务,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以及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从事损害大学形象的活动;

(四)未经允许,不得在互联网、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和其他各类媒体、出版物上以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顾问的名义发表文章和言论;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