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对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服务是指根据学校审计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审计工作的行为。审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建设工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各类审计业务。

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四条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的审计工作,由本单位审计人员担任主审。主要审计管理工作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要求、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的全过程、把关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中介费用、对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等。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用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选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具体如下:

(一)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组织,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作为学校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审计服务入围单位,入围有效期三年,审计处经过综合评估,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在入围的单位中确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超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招标办组织实施单项采购,通过包括公开招投标在内的合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中介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财务类审计项目组成员中注册会计师不能少于项目组总人数的1/3,项目组中应届大学生人数、或工作年限未满3年的人员不得超过审计组总人数的1/3;工程类审计项目组根据其所属工程专业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和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组内成员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和经验的总人数不少于2/3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八条审计项目的委托,要充分考虑入围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质、人员匹配、已承担任务及时间节点等实际需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以及廉洁自律要求,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完成审计业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审计业务实施前,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在委托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对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负责参加进点会、听取重要审计情况汇报、协调处理问题、认定重要审计证据和事项、初核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等工作。审计处有权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审计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中介结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发现问题等主要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结算审计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归档。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处须对收费依据进行核实。由学校审计处归口管理的社会审计发生的服务费用,列入审计处年度专项预算,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四章 委托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审计处每年年底征求使用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对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评价不合格且不满足项目及我校要求的中介机构,学校有权不再委托其参与审计业务。评价依据主要为:工作态度及水平、质量控制措施及效果服务质量、工作周期、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服务响应时间、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廉政情况等方面。必要时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十四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一年内两次非正当、充分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

(二)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三)未按审计规范要求实施审计,审计不到位、不认真,对存在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反映;

(四)提供的审计(审核、审价)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五)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