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免税进口设备申购与管理办法

上海中医药大学免税进口设备申购与管理办法

  1. 总则

  2. 为了加强免税设备的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7月修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3. 本办法仅适用于以上海中医药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实验室其他设备等。

  4. 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设备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免税资格和范围

  1. 海关备案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学校附属医院虽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按规定不具备独立向海关申请免税的资格。学校根据附属医院(应是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需要,可将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设备、测试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经海关核准后,委托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测试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测试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3.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如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按规定,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4. 按规定,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20种商品,以及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不能申请免税进口。

第三章 办理程序

  1. 申请办理免税的部门需按有关规定,完成仪器设备(物资)购置相关程序,并由学校设备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请单位有责任配合设备处向海关做好报告和材料解释工作。

  2. 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学校论证专家委员会和市教委的相关专家委员会论证,各单位需配合做好材料申报,接受面试审核。

  3. 单价在20万美金以下的仪器设备需由申购部门出函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单价超过20万美金的仪器设备由申购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告方式呈文上报学校,由学校向海关提交申请免税专项报告。

  4. 呈送海关申请免税的仪器设备,需按照海关规定的模式填写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设备的名称、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工作原理、放置地点及使用部门。并提供进口设备的申请报告、外贸合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上述资料是海关审批免税的重要依据,申请单位须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同时,申购部门当事人要配合学校接受海关的咨询。

  5. 申请单位需提供支付货款所用的经费证明。

  6.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请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7. 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办理付汇和到货后报关商检等进口手续。

  8. 根据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十四天内必须报关提货。如因未提前向设备处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该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设备处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章 免税进口设备的管理

  1. 免税进口设备自货到港口起90天(索赔期)内,申请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如果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须报设备处处理。

  2.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来源必须合法,严禁用试用的仪器设备顶替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不适用等其它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设备处协调处理,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3. 所有免税进口的设备必须在设备处办理资产报增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免税进口设备统一管理,置放于医院的进口设备标注上海中医药大学进口免税设备标签,日常资产管理由各临床医学院设备部门负责。

  4. 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设备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指定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 免税进口设备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设备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如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6. 以上海中医药大学名义申报的免税进口设备一般只能用于本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的,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海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7. 各单位应使用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免税进口设备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

  8. 免税进口设备在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告学校设备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报废处理、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如需处理应报学校设备处进行资产核实,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的处置应严格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和法律责任

  1.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免税进口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设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并须与学校每两年签订一次《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单位免税进口设备申报、使用、管理责任履行承诺书》。

  2.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将取消其以上海中医药大学名义申请办理免税资格,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设备处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单位免税进口设备申报、使用、管理责任履行承诺书》

上海中医药大学

二〇一三年五月

 

附件: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单位免税进口设备申报、使用、管理责任履行承诺书

为了加强免税设备的管理,规范免税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7月修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公告(2007年第13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1.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免税进口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免税进口设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并须与学校签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单位免税进口设备申报、使用、管理责任履行承诺书》,随即承担相应责任。

2.申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税进口设备必须在合理数量内,严格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3.申请办理免税的部门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有责任配合设备处向海关做好报告和材料解释工作。

4.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更不得擅自转让或挪作他用。

5.免税进口设备在监管期内,应严格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有违规情况,学校将视情节严肃处理。若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该承诺书每两年签订一次。期间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中途更换责任人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另行签订承诺书。

该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单位和学校设备处保存。

 

单位(签章):              责任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