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制度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学校各部门、学院(中心)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分预案编制、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 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分类方法,学校突发事件主要涉及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防台防汛、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校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六条 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制订以下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校园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校内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六)火警、火灾应急预案

(七)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及自杀案件应急预案

(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九)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领导

第七条 党委统揽全局,行政按分工各司其责。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立上海中医药大学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发布处置命令。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相应工作小组,由分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具体事件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自然灾害事件由后勤保障处牵头,保卫处配合。

(二)公共卫生事件由后勤保障处牵头,保卫处配合。

(三)校园稳定事件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保卫处、学工部、研工部、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处置。

(四)安全生产事故由校安全工作办公室牵头、保卫处及事故相关部门负责处置。

(五)校内交通事故、火警、火灾、治安事件等由保卫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部)负责处置。

(六)信息系统事故由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相应职能处室配合处置。

(七)实验室突发事故由科技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部)负责处置。

第八条 预防和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各相关部门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召开信息员(安全员)例会,一事一报,应急时期,坚持每日零报告制度,做到传递信息不过夜。建立与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保证与上级有关领导部门信息传递通畅无阻,及时掌握社会上发生的有可能对本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接警后相关校领导与职能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事件范围、性质、程度,及时召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汇总信息。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发布处置命令,并跟踪事件的全过程,作出进一步的处置和指令。必要时,除上报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外,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信息。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通过校园OA系统发布,现场信息通过应急对讲机系统、无线移动通讯系统传递,并按照有关规定,注意信息安全与保密。

(四)通讯联络

党委校长办公室编制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人员的通讯录和分级联系人通讯录,并确保应急期间学校与上级部门和现场指挥的通讯畅通。

第九条 指挥和协调。建立分管书记、校长统一领导,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小组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实施决策,报告、请示,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第十条 媒体与宣传。媒体与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根据事件进展,提出实施方案,经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调查和总结。调查和总结由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协助上级部门或独立完成,上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由后勤保障处、保卫处负责。保障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及其他保障等。

第十三条 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培训和演习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专项预案

(一)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校园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校内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六)火警、火灾应急预案

(七)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及自杀案件应急预案

(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九)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实施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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