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校园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校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校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后勤保障处是本校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控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校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学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百草园、博物馆等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群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校门诊部;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区域;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学校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本校在禁止吸烟场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或部门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校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本校各部门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每年公布本校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校门诊部作为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全校师生都应当是控烟工作的参与者。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团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校园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部门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