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 临床医学院 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Normal07.8磅0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NE上海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院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各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医疗的全面发展,提升临床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制定我校临床医学院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一、聘任教师职务工作实施办法(一)聘任范围:在岗的临床医学院教师。(二)岗位设置:1、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临床医学教学对教师的要求,临床医学院高校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2、各临床医学院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中医[2011]人字6号),结合学院教研室设置状况与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3、高级职务(包括教授、副教授)的教师数占本学院临床师资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4、各聘任单位岗位设置情况须报校人事处核准,并在聘任前张榜公布。(三)各级高校教